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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授权人员批准辨析

来源: 时间:2011-11-08 13:40 点击:

     ISO 9001:2000(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8.2.4条款要求:“除非得到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得到顾客的批准,否则在策划的安排(见7.1)已圆满完成之前,不应放行产品和交付服务”(以下简称“第一种批准”)。标准的8.3b)条款规定:“经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适用时经顾客批准,让步使用、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以下简称“第二种批准”)。这是两种对产品进行控制的要求,其内涵大不相同,但由于标准对它们的描述有某些相近之处,在理解和实施时有可能引起混淆。为此,本文对这两种“授权人员批准”活动进行对比分析,以期为标准的使用者提供一些帮助。

一、“第一种批准”的内涵

标准在“8.2.4产品的监视和测量”中要求:“组织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监视和测量,以验证产品要求已得到满足”。这样做的目的是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交付给顾客的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这是每一个组织都必须进行的控制活动。

这种监视和测量应根据产品类型的特点,依据产品实现策划的安排(标准7.1条款),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对于制造业来说,产品要求的验证通常包括三个阶段, 即进货(例如原材料、零部件、外协件)、严的生产提供中(例如各个工序)、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监视和测量的依据应该是经策划完成的质量计划、检验计划、检验规范、相关程序和接受准则等。当组织产品类型的特点不同时,应按不同的策划安排进行验证活动。对于某些服务行业,上述三个阶段之间的界线可能不很明显,在服务提供过程中往往很难区分过程或产品的监视和测量。符合接受准则的有效证据应予保持,该证据应具有授权放行产品人员的认可记录。

通常,只有按标准在“7.1产品实现的策划”中提出的要求,经监视和测量合格的产品才能放行或交付服务。但是,考虑到组织内外部的某些实际需要,标准又对放行产品或交付服务给出了一个特例:得到组织内部授权人员批准或在适用场合得到顾客批准时,在产品未圆满完成7.1条款提出的那些监视和测量之前也可以放行产品或交付服务。实际上,这就是ISO9001:1994标准中所说的“紧急放行”和“例外放行”,只是1994版标准只允许在进货和过程检验与试验时进行,而2000版标准允许“在产品实现的适当阶段进行”(扩大到交付阶段),体现了更大的灵活性。但是,这类特殊放行是有风险的。为了使这种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必须予以严格控制:

l. 要权衡利弊,不能使这种放行影响到后续产品的质量。因此,需要授权人员履行批准手续,适用时还要得到顾客的批准。

2.这种特殊放行并不意味着对放行的产品可以不完成必要的监视和测量或不满足规定的要求。因此,对放行产品需作出标识和记录,边放行边进行监视和测量,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追回。对于那些放行后不能或不利于追回的产品,不能放行。

3.适用法律法规有要求时不能放行。如《压力容器安全技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在向用户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中应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技术特性、产品主要受压元件使用材料一览表、产品焊接试板力学和弯曲性能检验报告、压力容器外观及几何尺寸检验报告、焊缝射线检测报告、焊缝超声检测报告、渗透检测报告、磁粉检测报告、热处理检测报告、压力试验检验报告、产品制造变更报告、钢板和锻件超声检测报告、焊缝射线检测底片评定表等)。在上述检验和试验活动未全部进行或未得到合格证据之前,任何组织不得借口已经过内外部有关授权人员批准就向顾客交付压力容器。

4. 有些行业由于产品的特点,不允许这种特殊放行,如建筑业中的水泥和钢筋。对于一些纯服务类产品,这种特殊放行也是不适合的。

二、“第二种批准”的内涵标准在“8.3不合格品控制”中要求,组织在处置不合格品时可以“经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适用时经顾客批准、让步使用、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这样做的目的是有效地控制不合格品,以防止其非预期的使用和交付。这是组织对不合格品处置时可能选择的一种途径。

这种“让步使用、放行或接收不合格品”的途径,在制造业中通常有两种形式:进行返修或不经返修作为让步接收。这里涉及到ISO9000:2000标准中的三个术语:“让步”是指“对使用或放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产品的许可”;“放行”是指“对进入一个过程的下一阶段的许可”;“返修”是指“为使不合格产品满足预期用途而对其所采取的措施”。对于不能达到规定要求或个别质量特性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品。如果通过返修能满足预期用途可作超差特许放行。有些不合格品虽然达不到规定要求,但有可能满足预期用途,可视不合格的性质(严重程度)由相应授权人员批准,适用时(通常在合同中规定)经顾客批准,让步使用、放行或接受不合格品。上述活动应保持不合格的性质以及所采取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记录。

当然,这种做法更具风险性,因为它造成了不合格品流入下一过程或交付给顾客的事实。为了使这种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需要严加控制:

l. 为了确保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和交付.这种处置途径需要经过对产品特性有足够了解的有关授权人员的批准,适用时(如合同中规定)还要经过顾客批准。通常,不合格成品的交付、放行必须经过顾客批准。

2.不合格品返修后必须重新进行检验,当检验证据证明其满足了预期用途时方能使用、放行或交付。

3.适用法律法规有要求时不能放行。如不合格的压力容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药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交付给顾客。

三、两种“授权人员批准”的对比

1.不同点。两种“授权人员批准”是对产品进行控制活动的不同要求,“第一种批准”是在未圆满完成7.1条款提出的那些监视和测量活动之前,即在不知道产品合格与否的情况下有条件地放行。所谓“有条件”就是放行后还需继续进行监视和测量,一旦发现问题要立即追回。“第二种批准”是在已确知产品不合格的情况下,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让步使用、放行或接收,它是以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满足预期用途为前提的。

2.相同点。两种“授权人员批准”在活动进行之前都需要经有关授权人员批准,适用时经顾客批准。批准都应该注意到被批准事项的适宜性,授权人员都应该具有相应的能力井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批准放行后可能引起的后果应该十分清楚。另外,对这两种“授权人员批准”的活动及所采取的措施都要作出相应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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