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041〗根据建设部有关规定,对物业管理部门的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等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但审核时发现某物业公司没有执行这一规定,有关人员没有参加培训。 案例分析:物业公司没有执行行业的管理规定。违反了标准“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 〖案例042〗根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规定,当小区人住率达到50%以上时,应由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及居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某政府机关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在住户人住率已达70%以上时,仍然没有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该物业公司是由原来该政府机关的后勤服务中心改制而成立的,公司经理说:“我们机关卖的房都是成本价,因此很便宜,住户不能算业主,因此我们不用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 案例分析:即使按成本价卖房,购房者仍然是业主,应该执行建设部的规定,建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本案违反了标准“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的规定。 〖案例043〗某建筑施工企业的总经理在公司内部会议上说:“今后本企业外雇的劳务工,对外一律宣称是本企业的职工,这样可以避免许多麻烦。” 案例分析: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大量使用外地民工,这是普遍现象。对于外地民工的施工队伍,当然属于劳务分包的范围,应该纳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管理。同时对于民工队伍的要求,应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例如施工队伍资质的要求等。但是有些施工企业为了图省事,对外一律宣称这些民工是本公司的职工,以避免“麻烦”。本案违反了标准“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睦;”的规定。也违反了标准“4.1总要求”的“针对组织所选择的任何影响产品符合要求的外包过程,组织应确保对其实施控制。对此类外包过程的控制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以识别。”的规定。 〖案例044〗某饭店地处江南水乡,来往客人很多,生意非常好。一天几位客人来用餐时自带一些已经加工好的河豚鱼,请求饭店代为加热。接待服务员工作这么多年,第一次碰到这种情况。他知道应该使顾客满意是饭店的服务宗旨,但又不知道是否应该为客人加热河豚。于是向餐厅经理请示。经理说:“河豚是客人自己加工好的,为了让客人满意,我们可以代为加热,但是为了慎重起见,应该让客人作出书面承诺:吃鱼后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自己负责。” 案例分析:河豚是国家有关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中明令禁止销售加工的食品,而饭店为客人加工河豚,是一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即使客人写出了书面承诺,饭店仍然负有法律责任。本例违反了标准“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的规定。 服务员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从客人安全角度考虑向客人介绍国家相关管理的规定,征得客人谅解。还可以顺便向客人介绍其他时令河鲜食品,供客人参与选择。饭店管理层应该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国家关于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这样再碰到类似的问题时就可以从容应对了。 〖案例045〗审核员在审核某建筑公司第一项目经理部时,看到技术交底和检验记录填写的笔体非常相似,于是询问项目经理:“技术交底和检验记录是由谁填写的?”项目经理说:“是资料员填写的。”审核员问:“资料员有技术员和检验员的上岗证吗?”项目经理说:“由于工地人手少,只好由资料员代劳了,好在质检站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技术交底应由具有资质的技术员或技术队长负责,检验工作应由具有资质的检验员负责。” 案例分析:这种事情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常有发生。技术交底应由技术员或技术队长交到施工的班组长,检验记录应该是检验员在施工现场实际检测的结果,而不是事后由别人在屋子里补填记录。填写记录的人员没有相应的资质,违反了标准“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及“4.2.4记录控制”的“应建立并保持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 〖案例046〗审核时发现维修班的电工和锅炉工没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上岗操作证,工程部主任说由于急需人手,尚未来得及送出培训。又问工程部主任哪些人属于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主任答不出来。 案例分析:对于特殊工种需持有国家管理部门的上岗证才能工作,公司不能提供上岗证违反了标准“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的规定。工程部主任不知道哪些人属于特殊岗位,违反了标准“6.2.1总则”的规定。 〖案例047〗大新锅炉厂过去一直生产13个压力的蒸汽锅炉。但是最近好几家客户到厂里来要求订购16个压力的锅炉。该厂没有生产16个压力的锅炉生产许可证,但是销售科考虑到13个压力和16个压力的锅炉生产技术都差不多,不如先安排生产,同时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经报厂长批准后就与三个客户签定了生产16个压力的锅炉合同。 案例分析:锅炉等压力容器是需要有生产许可证的,该厂没有获得对16个压力的锅炉的生产许可证就与顾客签定生产合同,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标准“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没有许可证,意味着没有满足顾客要求的能力,因此也违反了标准“7.2.2与产品有关的要求的评审”的“c)组织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案例048〗在门窗厂销售科,审核员查看8月份与某建筑公司签定的一份销售合同,规定门窗厂负责门窗的加工和安装。审核员要求工厂出示门窗安装的资质等有关材料,销售科长说:“我们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没有包括门窗的安装。”审核员问:“安装工作由谁来完成?”销售科长:“我们包给另一个安装公司来做。”审核员:“请把那家公司的安装资质和对供方评价的有关材料给我们看看。”销售科长:“因为是老合作单位,我们没有向对方索要资质文件,不过我们有时后也派人到现场检查他们的安装质量,并填写了相关的检查记录。” 案例分析:按照建筑业的规定,门窗的安装公司是应该有安装资质的。该厂没有提供安装公司的资质证明是不对的。违反了标准“5.1管理承诺”的“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及“7.4 1采购过程”的“组织应根据供方按组织的要求提供产品的能力评价和选择供方。”的规定。 〖案例049〗某日客人王先生在宾馆住宿时,停放在楼下停车场的轿车被盗。王先生要求宾馆给予赔偿。该宾馆于三个月前刚开始对外试营业,停车场还没有正式起用,没有人看管,并且客人也没有付停车费,所以宾馆不同意进行赔偿。调查发现,宾馆的停车场可以停放30辆小车,因没有围墙,所以没有办理正式的停车场审批手续,也没有放置注意停车安全的警示牌。 案例分析:无论是试营业还是正式开业,宾馆对于客人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是负有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在设施没有完全到位或建成的情况下,应该考虑到可能危及客人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情况,如果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宾馆应当尽最大可能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如一时无法消除,则宾馆应当作出明确的警示。只有这样,宾馆才能免除或减轻责任。该宾馆虽然没有收取停车场费,但由于没有对客人作出明确的警示,所以应当对客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本例违反了标准“5.1管理承诺”的“a)向组织传达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7.5.3标识和可追溯性”及“7.5.4顾客财产”的有关规定。 〖案例050〗马来西亚人林先生工作之余常到康乐中心来健身。他喜欢打台球,与服务员都很熟悉。在这里他不仅能与熟人聊聊天,而且台球技艺也在不断长进。每回与对手打球都不相上下,这使得他没有约束感,能体会到不相上下的竞技魅力。某日接待他的是一个刚来不久的实习生。小伙子热情接待林先生,并答应陪打服务。但是在短短一个小时的时间里,小伙子干净利索地以大比分赢了林先生两局,让林先生觉得自己像初学者那样笨拙。他沮丧地提早买了单,并索然无味地离去。过了一阵子,林先生没有再来打球,听说他经常出入另一家健身房了。 案例分析:本例违反了标准“5.2以顾客为关注焦点”所说的“最高管理者应以增强顾客满意为目的,确保顾客的要求得到确定并予以满足。”的规定。“陪打服务”这种特殊的服务项目,应该因人而异,这是向宾客提供的“个性化”服务。除了应具备娴熟的技艺外,还应具备较强的人际关系处理能力,应该时刻牢记应使顾客满意。如果不顾客人需求,只是“以我为主”,站错了立脚点,自然会伤害了顾客,最终还是伤害了宾馆的利益。
本页关键词:iso精华案例分析(4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