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认证》2003年第5期刊登了《743和73产条款的适用范围》(下称《范围》)一文。笔者对该文中的一些观点有不同看法,提出商榷。
《范围》一文在阐述7.4.3与8.2.4条款适用范围的区别时认为:“当采购产品未按规定的准则和方法进行检验时,判定不符合8.2.4条款比判定不符合7.4.3条款更恰当”。笔者认为,此时判定为不符合7.4.3条款更恰当。
ISO9000标准3.4.2条款将“产品”定义为“过程的结果”。ISO90001标准1.1“总则”的“注”指出:“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要求的产品。”ISO9000标准3.4.1条款将“过程”定义为“一组将输人转化为输出的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活动”。根据这些规定,“采购产品”应当是组织的供方的“过程的结果”。对于组织而言,“采购产品”仅是组织的输人之一,并不是组织“预期提供给顾客或顾客要求的产品”。
ISO 9000标准3.8.2条款将“检验” 定义为“通过观察和判断,适当时结合测量、试验所进行的符合性评价”。3.8.4条款将“验证”定义为“通过提供客观证据对规定要求已得到满足的认定”。如果组织未按规定的准则和方法对采购产品进行检验,其检验记录不能作为客观证据,当然不能满足验证的要求。如果“采购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不能得到认定,则不能判定采购产品符合7.4.3“采购产品的验证”要求。
在有外包过程的情况下,组织一般对外包方按7.4“采购”的要求予以控制。对外包方提供的外协加工或外包服务,必须在确保其“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的前提下才可接收。
《范围》一文认为,“8.2.4条款规定,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应依据所策划的安排’,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 因此“如果出现采购产品未按规定的准则和方法进行检验的问题,就其判定的适用条款而言,8.2.4比7.4.3条款更具体和适宜”。 笔者认为,如果从策划的角度考虑,这种观点可以接受,但7.4.3条款也包含了策划的要求;“组织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在这里,“确定”一词包括了识别、策划的涵义,而“规定的采购要求”即为产品的接收准则,与7.4.1“采购过程”中“组织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是统一的。由此可见,并非“8.2.4比7.4.3条款更具体和适宜”。
如果按《范围》一文的观点进行判别,会对识别体系覆盖的产品产生误导。以某商业企业为例,其体系覆盖的产品应为“百货商品的批发和零售服务”,而商品不是该企业的产品,该企业通过使用各种资源(如提供购物环境等),将服务附在商品这个载体上并与商品一同提供给顾客,实现了过程的增值。对该企业而言,服务是最终的产品、如果因为该企业的采购商品“未按规定的准则和方法进行检验”,而将其判定为不符合8M4条款的要求,该企业的产品岂不变成百货商品了吗?这显然不合理。
《范围》一文认为,7.4.3条款对采购产品验证的要求与8.2.4条款的要求有些重叠。笔者认为,7.4.3和8.2.4条款的要求不仅没有重叠,而且743条款的要求高于8.2.4条款的要求。7.4.3条款之所以要求进行“采购产品的验证”,而没有要求进行“采购产品的监视和测量”,其原因是组织使用的采购产品必须是“已验证”的,即必须确保“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8.2.4条款允许组织在产品实现过程中出现不合格品,只要能通过监视和测量及时发现,并按8.3“不合格品控制”的要求进行控制,即可认为符合标准的要求。
另外,7.4.3与8.2.4条款对记录的要求也有区别。8.2.4条款明确规定了对记录的要求,而7.4.3条款则没有。这是合理的,因为达到“已验证”状态的采购产品都应满足组织规定的采购要求,其结果是有效的。这样的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体现了标准关注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特点。有些审核员在审核7.4.3条款时,要求受审核方必须提供“进货检验”的记录,甚至包括检验合格与不合格的记录。显然,这有悖7.4.3条款的本意。7.4.1条款明确要求组织“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在确保对供方进行控制的前提下,组织完全可以减少检验和记录的工作量,而由供方完成检验且提供检验合格记录,并随货同时交付,组织接收前对其予以验证即可。
作者单位:
无锡市科华认证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页关键词:也谈采购产品验证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