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总局发布 1979年7月1日试行) 本页关键词: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表中所列的各类机动车辆。本标准是机动车辆产品的噪声标准,也是城市机动车辆噪声检查的依据。
1.各类机动车辆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应按下表的规定:
车辆种类
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不大于
1985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产品 1985年1月1日起生产的产品
载重汽车 8吨≤载重量<15吨 92 89
3.5吨≤载重量<8吨 90 86
载重量<3.5吨 89 84
轻型越野车 89 84
公共汽车 4吨<总重量<11吨 89 86
总重量≤4吨 88 83
轿车 84 82
摩托车 90 84
轮式拖拉机(60马力以下) 91 86
注:1. 手扶拖拉机的评定指标按轮式拖拉机的指标执行.
2.表中所列各类机动车辆的变型车或改装车(消防车出外)的加速行使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应符合其基本型车辆的噪声规定。
3.机动车辆加速行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级的测量,按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
上一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程序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地址:杭州学院路130号 E-mail:51ldzx#163.com(#替换为@) ICP备110018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