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任何有以下愿望的用人单位:
(2)实施、维护并持续改进其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4)向社会表明其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原则;
(6)自我评价并声明符合本规范。
2 术语和定义
造成死亡、疾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为获得证据和客观评价所确定的准则是否被满足的系统、独立和文件化的验证过程。
不断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工作,以全面改进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过程,该过程不必同时发生于所有的活动领域。
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情。
关注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在用人单位的作业现场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期限及条件向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个人或组织。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或工作环境破坏的违背作业标准、惯例、程序、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在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方面,用人单位自身确定要达到的目的。
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2.13 用人单位 organization
2.14员工代表workers’ representative
2.15员工的安全健康代表 workers’ safety and health representative
2.16绩效 performance
注:绩效测量包括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活动和结果的测量。
根据确定的标准检查危害和风险预防与控制措施,以及为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所进行的活动。
对危害和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如伤亡、疾病和事件等进行检查、识别的过程。
特定危害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
免遭不可接受的风险的伤害。
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已降至用人单位可接受的风险。
3.1 ILO/OSH200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国际劳工组织
3.3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4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要素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用人单位应有经最高管理者批准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以阐明整体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承诺。
(1) 包括至少遵守现行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
(3) 包括对持续改进和事故预防、保护员工安全健康的承诺;
(5) 形成文件,付诸实施,予以保持;
(7) 可为相关方所获取;
4.3 策划
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实施必要控制措施的程序。程序应包括:
— 所有进入作业场所人员的活动;
用人单位所采用的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方法应该符合下述条件:
— 确定风险级别;
— 为确定设备要求、明确培训需求和建立运行控制,提供相应信息;
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形成文件,作为建立和保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中各项决策的基础,并为持续改进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绩效提供衡量基准。用人单位所制定的风险控制计划应有助于保护员工的安全健康。用人单位应定期或及时评审和更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识别和获取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职业安全健康要求的程序。
4.3.3 目标
用人单位在建立和评审职业安全健康目标时,应考虑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自身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可选技术方案,财务、运行和经营要求,以及相关方的观点。目标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并体现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4.3.4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
方案应予以文件化,并包括下列内容:
(2)实现目标的方法、资源和时间表。
4.4 实施与运行
用人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应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的最终责任,并在安全健康管理活动中起领导作用。
用人单位应在最高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成员作为管理者代表来承担特定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职责。管理者代表的作用、职责和权限应予以明确,以便:
(2)向最高管理者汇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绩效,以便为评审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供依据。
所有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都应实现其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持续改进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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