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为了配合国家宏观产业政策的调整,解决再制造企业原料短缺问题,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规范进口再制造用途的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检验检疫部门,规范和加强对进口再制造用途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工作。
一般意义上讲“再制造用途的旧机电产品”是指主体部分已不具备其原设计性能但具备再生价值,通过先进工艺技术和产业化生产可以恢复原设计性能甚至获得新的性能旧机电产品。从事类似旧机电进口和翻新的企业称为“再制造”企业。
据统计,2008年1月至4月,宁波进口成套旧机电产品呈明显上升趋势,宁波检验检疫局共受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99批次,金额达4966.77万美元。
检验检疫部门建议相关“再制造”企业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须到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二是企业须符合工商注册要求、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和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要求、先进的工艺要求、技术人员和设备设施要求、零部件供应要求、检测能力要求、环保测评要求等必备条件,方可从事再制造行业;三是企业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在进口合同签订前,须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必须实施装运前检验;四是企业须接受检验检疫部门对其进口检验、过程控制和成品检验的考核和监管。如果在考核和监管中发现不符合质检总局关于再制造企业有关要求的,都将不予受理有关旧机电进口备案。
本页关键词:“再制造”企业面临“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