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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食品认证认可管理工作移交国家认监委管理

来源: 时间:2011-11-11 00:16 点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以下简称国家环保总局)共同研究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原开展的有机食品认证认可管理工作交由国家认监委管理。为此,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环保总局向各有关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联合下发了《关于有机食品认证认可管理工作移交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我国有机食品的认证工作在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下正在逐步开展,已成为保护生态环境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一个有效手段。为了统一规范和管理我国的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条例》规定,国家环保总局将其原对有机食品认证认可的管理工作交由国家认监委负责。
    通知要求凡2003年9月30日前取得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颁发的有机食品认证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资质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咨询机构,应按照《条例》和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于2004年5月底前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机构审批确认手续。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以及具有注册检查员资格的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向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T)提出认可证书和注册证书确认的申请。
    对于目前暂不能达到《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认证机构基本条件或相关认可条件要求的已开展有机食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考虑其历史原因,给予一年的过渡时间。在一年的过渡期限内仍未能达到要求的,根据规定将终止其开展有机食品认证的机构的资质。
通知还要求自公布之日起,国家环保总局原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不再受理与有机食品认证认可相关的资格审查(认可)和注册等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原发布的有机食品认证管理规章不再执行。
    在此之前,国家环保总局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已经受理资格申请、尚未完成资格审查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可以在2004年5月底以前按照《条例》和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认证机构的审批手续,经过批准后,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再向CNAB申请认可。
    根据建立统一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框架和国际有机产品发展情况,国家认监委正在制订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并将启用新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考虑到目前已有许多企业、单位在其产品标签、标识上正在使用国家环保总局已设计的有机食品标志,为减少企业损失,作为过渡性措施,允许这些企业、单位在2004年12月31日之前可以继续使用原有标志。
    为使我国有机食品的认证认可工作在巩固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国家认监委将与国家环保总局加强合作,共同推动我国有机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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