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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ROHS与欧盟ROHS指令的异同

来源: 时间:2011-11-09 21:19 点击:

不同之处

 

中国《管理办法》

 

欧盟RoHS指令

 

法律效力不同

 

无须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

 

《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调整对象不同

 

调整对象为子电信息产品

 

调整对象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

 

推进方式不同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的监督管理采用目录管理模式,目录以“穷举法”方式形成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在技术尚不够成熟、经济上不可行时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颁布和实施时间不同

 

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限制和禁止时间尚未确定

 

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贯彻、实施的条件不同

 

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

 

《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限制与禁止方式不同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合格性评定采取3C认证模式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采取自我声明方式。

 

相同之处

 

1.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2.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

 

3.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4.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铅、汞、镉、六价格、多溴联苯(PBB)、多溴二笨醚(PB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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