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见某刊物发表的审核案例分析,把下述三则案例均判为严重不合格,笔者觉介不妥,理由是依据不足。 案例二 某汽车客运总公司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后,未提出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案例三 海军某基地修理厂生产的冷却水泵没有提供形式测试报告。
案例一 某建筑工地仓库的雷管账、物不符,实物数量多出数枚。
在某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总公司项目部的工地,审核员检查雷管、炸药的管理情况。发现雷管实物 数量比账本记载的数量多出了数枚。管理员解释说:“日前领出的一批雷管沿用完,退回的数枚没来的及记账”。审核员查看了雷管发放记录,发现其领取手续符合总公司雷管领取必须经项目部经理审批的规定。
笔者认为,雷管的领取和使用应严格控制,账、物不符可判为一般不合格。
审核员在某汽车客运总公司审核时发现,该公司的一营运客车违章行使,撞死一名骑自行车的人。虽然公司在当天的碰头会上向有关部门的领导通报了此事,随后又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处理结论开除了肇事司机,但未对有关人员进行深入的安全教育,也没有提出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笔者认为,尽管交通运输企业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是难以杜绝的(交通部下达的责任死亡率指标是<0.17/百万公里),该公司的责任死亡率也没有超过规定的指标,但不应放过任何一个责任事故,一定要大讲物讲,警钟长鸣。对此,可判为一般不合格。
审核员在某基地修理厂发现,该厂生产与柴油机配套使用的冷却水泵,多年来都依据经主管部门确认的设计图纸组织生产,按设计图纸的技术要求检验合格即交付使用,没有进行过型式测试,无法提供型式测试报告。
笔者认为,该厂是依据顾客的要求组织生产和验收产品的,产品交付使用后顾客没有提出民议,且多年没有间断订货。这就表明,该厂的产品能够满足顾客的要求,不必另行按排形式测试。此案例不存在不合格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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