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保证认证质量,促进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的活动,是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认可、培训、注册等工作。 第四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遵循自愿原则,任何组织都可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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